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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