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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