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陈*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昂*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