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