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留欣诉被告宋*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留欣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留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留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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