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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景*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景*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景*于1992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1998年3月30日生育一子景*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王某某发现景*有抽烟、喝酒的坏习惯,且脾气暴躁,酒醉后经常打骂王某某,特别是在2006年景*染上毒品后,更是经常打骂王某某,一次因为一点小事竟将王某某头部打伤。自2006年8月起,双方开始分居,孩子一直由王某某抚养,景*不管不问,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达十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王某某诉至法院。现要求:1、准予王某某与景*离婚;2、婚生子景*某由王某某抚养,景*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洛阳市西工区陵园东路3号院1号楼西门102室平均分割;4、本案受理费由景*负担。

被告景*表示不同意离婚。

在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2年10月26日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

2、户口薄一份。证明:婚生子景某某的身份情况;

3、离婚协议一份。证明:在2006年,因景*有外遇,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

4、照片4张。证明:在2003年,景*将王某某头部打伤。

经质证,被告景*均无异议。

被告景*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9年,王某某与景*相识,系自由恋爱。1992年10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8年3月30日婚生一子景*某。2006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发生矛盾。为此王某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扶助,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景*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尚有和好可能。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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