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甲因与上诉人刘*乙离婚纠纷一案,刘*甲、刘*乙均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李**,上诉人刘*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