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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甲因与上诉人刘*乙离婚纠纷一案,刘*甲、刘*乙均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李**,上诉人刘*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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