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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我与被告来往较少,相互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理找事,对我打骂。2014年11月16日孩子出生后,被告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对我轻者则骂,重者则打,我被打的遍体鳞伤,我忍受不了,带孩子到娘家躲避,被告追到我娘家大吵大闹,打我父母,扬言和我离婚。我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甲归我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与被告感情尚可,也不是如原告所述经常打她,这次离婚是因为农忙打药的时候我去地里送水,原告不让去送,因这一点小矛盾而发生的纠纷,我也多次去原告家说情,希望能够共同生活,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希望法院能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我没有殴打原告。我的父母对原告也疼爱有加,也不允许我打原告。所以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刘**。2015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到兰考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吵架。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归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婚生子女尚小,原、被告离婚对家庭稳定和孩子成长不利,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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