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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耿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耿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张**。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好逸恶劳,对原告经常撒谎,夫妻之间经常打架,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原告于2015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驳回诉讼请求,现已有半年有余,期间原、被告也没有一起生活,被告更加变本加厉,多次到原告家闹事,并当面或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对原告的长辈进行侮辱、谩骂、恐吓。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有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经充分了解才走到一起,婚后双方互敬互爱,感情非常好,被告也从来就没有打骂过原告。双方生气主要是因为双方家庭原因,原、被告双方夫妻并没有感情破裂。在原告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被告及家人多次去原告家接原告,但由于原告家庭原因,未能将原告接回。被告有过错,保证改正,今后好好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这个家庭的完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23日生育儿子张**,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2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后被驳回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2015)兰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手机信息复印件、录音光碟、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对其长辈所发信息中的过激之词,只能证明被告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方法欠妥,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亦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耿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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