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六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