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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不甚了解,婚后发现二人性格、脾气差异较大,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疑心太重,不务正业,酗酒成性,经常打架、赌博。为解除原、被告这一痛苦婚姻,故具状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与原告自谈一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若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必须返还其婚前索取我的产物共计60000元。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通过微信聊天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2015年3月,原、被告因故发生矛盾,原告遂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多次教请,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谈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若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顾及来之不易的家庭,消除误会,减少隔阂,增加信任,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可能。现原告提起离婚,因其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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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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