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杨*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