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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杨*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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