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闫*离婚纠纷一案,宋*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宋*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