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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阴历12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10年11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2月3日生育儿子陈*甲,2013年7月24日生育女儿陈*乙。由于原、被告婚姻系家庭包办,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怀疑原告有外遇,且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致使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原告发现被告在网上与陌生异性聊天,聊天内容不堪入目,多次沟通后被告仍不知悔改,现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陈*甲、女儿陈*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属实,双方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致使被告身体和精神遭受伤害,但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愿意原谅被告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阴历12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2010年11月12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2月3日生育儿子陈*甲,2013年7月24日生育女儿陈*乙,现均随原告父母生活。原、被告现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相对较长,且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虽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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