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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雷*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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