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雷*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