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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史*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在共同生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双方自2013年1月分居至今。起诉要求离婚,依法抚养女儿。

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女儿史*乙、儿子史*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子女身份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4日生育女儿史**,于2009年7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10年2月18日生育儿子史**。女儿现随原告生活,儿子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同意,且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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