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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法定代理人陈**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登记结婚,年**生育长女,取名张**。年**生育次女,取名张**。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被告时常殴打原告,并打伤原告多次。原告曾提出过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并承诺不再打原告。2015年7月27日被告又将原告打伤,原告便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去原告处做和好工作,原告未同意。现婚生长女随被告生活,次女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和原告经人介绍成为合法夫妻。婚后我们建立了很好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二个女儿。我没有打骂过原告。2015年7月份原告娘家人把原告接走,并居住至今,期间我也去探望。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只要原告家人不包办,我们是能和好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自愿登记结婚。年**生育长女张**。年**生育次女张**。现长女随被告生活,次女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2年7月双方打架,原告回娘家居住半个月,后被被告家人接走,和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7月27日被告殴打原告,使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经庭审审查、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数年且生育二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一度影响了夫妻关系和睦,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身有,被告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顾及多年的夫妻感情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原、被告是有和好可能的。希望被告珍惜这次机会,积极做和好工作,改掉生活中的不良习气,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谭*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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