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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祝*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祝*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由于我与被告婚前沟通甚少,草率结婚,婚前没有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自结婚后至今,二人全是在争吵中度过,被告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漠不关心,完全像陌生人一样。被告的行为致使我俩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二人完全无有和好的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由我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用;我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祝*与被告张*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乙。原、被告婚后的夫妻感情尚可,也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现原告祝*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甲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的恋爱关系,双方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双方不应轻易解散组成不易的家庭,夫妻之间的磕磕碰碰是避免不了的,要多为孩子和家庭考虑。特别是被告,在夫妻感情濒临破裂之际,更应采取积极诚恳的态度和举措逐步化解原告的心口积怨,争取原告的宽容和谅解。同时原告也不应想着自己在感情和生活上受到的委屈,而忽落自己处于这一家庭地位所应承担的家庭和社会的双重责任义务,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原、被告仍有和好之可能。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原、被告及婚生女的共同利益,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祝*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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