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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0年生育一子张*乙,于2006年生育一女张*丙,现跟随原告生活。因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紧张。原告曾两次提出离婚,即(2010)成民初字第40号判决书、(2015)成民初字第12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未能和好,分居至今。现第三次具状起诉离婚,请求法院支持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也未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是转亲,即张**的妹妹嫁给苟村集高庄,高庄的刘**换到侯庄原告的哥哥,原告换到张庄的张**。年**登记结婚,于1990年生育一子张*乙,于2006年生育一女张*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两次提出离婚,即(2010)成民初字第40号判决书、(2015)成民初字第12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未能和好,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书证及原告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业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是转亲,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打骂原告,也不抚养孩子,经常把原告撵出家外,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分别于2010年1月8日和2014年12月23日两次提出离婚,但是为了给原、被告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法院均未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后,被告没有好好珍惜机会与原告好好生活,仍然我行我素不知道弥补,导致原告失望而第三次提出离婚,被告也未出庭答辩。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郝*与被告张*甲离婚。

二、婚生女张**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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