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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3月经人介绍订婚,2000年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11月生女儿孔*甲,2001年12月份生儿子孔*乙。2001年2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认识时间段,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重重,被告对原告不信任,怀疑原告,致使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女儿由原告自行抚养,儿子由被告自行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结婚登记审查表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舍不了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再者也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12月经人介绍订婚并同居生活,2000年11月11日生女儿孔*甲,2000年12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2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2月13日生育儿子孔*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生活中难免有磕磕碰碰,但原被告如能相互谅解、多沟通,还能组成一个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庭审中原告也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加以印证。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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