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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家。原、被告经父母包办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6月左右被告与一女性有暧昧关系,离家出走,2015年春节回家几天又外出,2015年10月初被告回家后殴打了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家生子,原告认为其无婚前财产,原、被告有共同财产房屋12间,均已给儿子,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7.1万元,其中被告在信用社贷款2万元,欠原告娘家亲戚3.5万元,欠门口邻居1.6万元,对上述陈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其子女也均已成家,作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要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信任关怀对方,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要求解除与被告孙*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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