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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厉某某诉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厉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导致夫妻感情严重不和,至今没有子女。原告曾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给被告一次机会,但之后被告没有和好的诚意,仍对原告不理不睬。我们的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付*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原告厉某某的婚前财产有被子九条,现在被告付*家存放。原告厉某某曾于2015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厉某某撤回起诉,现厉某某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其婚前财产归其所有,被告承担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相关陈述、身份证明、结婚证、撤诉申请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未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面对生活中的矛盾时不能本着尊重婚姻、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多做沟通、互谅互让。现结婚不满三年,原告厉某某已第二次诉至本院,且经多次调解后仍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其要求与被告付*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厉某某婚前财产九条被子应归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厉某某和被告付*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厉某某的婚前财产被子九条归其所有,由被告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厉某某承担150元,被告付*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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