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诉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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