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润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天润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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