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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