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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15年12月2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被告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87年5月登记结婚,于1988年4月育有一子李*甲。被告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不上班,不理家务又不出去工作,对孩子的教育不管不问。自2009年1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已五年多,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归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葛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实。被告原所在单位于1999年下半年停产,在之后的十年中,被告经销羊剪绒产品,于2003年初内退并有内退工资。被告对原告的母亲是尽心照料,对原告的两个侄女是关爱倍加。被告分别于2010年元月和7月做了两次大手术,被确诊为甲状腺癌淋巴转移。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87年4月30日登记结婚,于1988年4月18日生育一子李*甲。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然在生活中有些矛盾和摩擦,但原告关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尚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要求解除与被告葛某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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