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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15年12月3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刘**,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相识结婚,婚后十几年家庭开支均是原告支出。近几年,原告年老多病,被告不管不问。今年7月份原告病重住院,被告对原告弃之不理,让原告心灰意冷。现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起诉的内容不实。今年7月份原告生病是被告将原告送到医院的,住院期间被告多次给原告送饭。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再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然在生活中有些矛盾和摩擦,但原告关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系再婚且都年事已高,双方应深知老年人婚姻的意义和维持和谐婚姻关系的不易。因此,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尚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要求解除与被告张某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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