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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某因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与2013年7月13日生育一儿孙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婚后经常吵架偶尔被告会动手打骂及恐吓原告,此事给其造成巨大的身心压力。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孙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婚前财产依法归个人,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其不想离婚,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被告孙*自由恋爱,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孙*某于2013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应该充分尊重双方的感情和择偶选择。对待婚姻,应当慎重和珍惜。对待孩子,应该共同负责,共同关爱。双方婚后应该和睦相处,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关心,共同维系和谐的夫妻关系。本案原告贾某某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贾某某要求解除与被告孙*的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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