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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9月14日本院受理。2015年10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计*及其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85年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至于多年感情不和。因无共同语言双方长期分居。现长子及次子均已成家,原、被告各随儿子生活双方分居多年,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朱某某的婚姻关系,婚后无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辩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5相识,2014年10月29日原告因结婚证遗失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育有二子,现均已成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夫妻关系能够得到改善,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计*要求解除与被告朱某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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