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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1日生育一子李*,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较差,且拒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李*随原告何某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较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2月5日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1日生育一子李*。双方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后,疏于沟通,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生活的和谐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加强交流和沟通,构建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和家庭氛围。因被告提交的答辩状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希望继续与原告生活,且原告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其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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