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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