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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被告。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杨**任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被告无端猜疑原告,打骂原告及家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从未殴打过原告,是原告自己摔倒所致。也从未殴打过原告的家人,是原告家人到被告处闹事,被告自卫。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中秋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1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7月14日婚生一子田*。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曾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尚可,婚后虽然在婚姻生活中有些矛盾和摩擦,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关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辩称,本院予以采信。如原被告双方能够相互理解,多加沟通和交流,彼此关心,其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婚生子尚幼,双方应当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孩子提供有利于其成长的家庭环境。故原告关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何某某要求与田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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