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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便依次有了大女儿潘**(现已成年)、二女儿潘**(2001年10月21日生)、儿子潘**(2003年1月24日生),本以为有了三个孩子后,原、被告会过着幸福的生活,但是事情并没有原告想象中的那么好,被告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就跟原告吵架生气。后被告于2008年间离家出走,出走时把家里所有的积蓄全部带走,并在出走后的第四年回家将原告在外打工挣的一万多元骗走,随后又离家出走。直到2014年原告起诉被告时,被告仍然在外没有回家,对两个孩子根本不管不问,原告在家带着两个孩子,既当爹又当娘,过着凄凉的生活,每到春节到来之际,两个孩子多么盼望自己的母亲回到家中,谁知被告连个电话也没有。在这七年之间,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彻底心灰意冷、再也看不到和被告重新和好的一点希望。无奈,故原告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自从判决下发后,被告至今仍没有回来。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潘**、儿子潘**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后的前十年夫妻感情还是很好的,并先后生育两女一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经常无事生非,独断专行,导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持刀非要杀死被告,被他人劝开,后被告向法院起诉,在立案后经法官调解劝说,考虑到三个孩子的利益,被告自愿撤回起诉。但原告并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常对被告大打出手,无奈之际被告只好外出打工,以维持家庭生活之需要。现原告虽然提出离婚,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女儿潘**,儿子潘**由原告抚养,抚育费各自理。原、被告的责任田原告已经作为宅基地卖给他人,该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还在村公路东边购买宅基地并建好了三层楼房,被告要求对该房产估价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于1996年2月6日生育长女潘**(现已出嫁),2001年10月21日生育生次女潘**,2003年1月24日生育儿子潘**。二人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起诉要求与潘某某离婚,后撤回起诉。2011年农历正月份,张某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婚生儿子潘**、潘**自张某某外出后一直跟随潘某某生活。2014年,潘某某起诉要求与张某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判决驳回潘某某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张某某认可其自2011年离家出走后未给付两个孩子抚育费;张某某还称其目前无固定住所和职业,收入水平仅能维持其个人的生活开支。经调查,婚生子女潘**、潘**均要求跟随其父潘某某生活。被告主张原告在村公路东边购买宅基地并建好了三层楼房,原告对此认可,但未提供三层楼房的产权证明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相关陈述,(2014)通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先后生育三个孩子,但自2008年双方开始就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并已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被告张某某自2011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导致双方无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应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因两个孩子均要求跟随原告生活,且根据被告的陈述能够认定其没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孩子,故两个孩子应由原告抚育,抚育费由原告自理。虽然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在其村公路旁建造一栋楼房,但双方均未提供该楼房的产权手续,导致本院无法查实该三层楼房产权的真实情况,故对该三层楼房,本案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另行主张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女潘**、潘**由原告潘某某直接抚养,抚育

费自理;

三、驳回原告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潘某某负担15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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