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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文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4日生育一子宋**,原、被告自结婚以来未建立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2年11月份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经原告及被告的近亲属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为了照顾儿子和生活,在被告离家数月后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宋**归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4月14日生育一子宋*甲,宋*甲现跟随原告文某某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宋*某于2012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文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宋*甲归原告抚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相关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身份证明、村委证明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夫妻间出现矛盾时,未能及时有效地沟通,导致矛盾不断加剧,被告宋*某经本院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双方已无法维持正常的夫妻关系,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文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宋*甲应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暂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文某某和被告宋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子宋某甲暂由原告文某某抚养,抚养费暂自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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