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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文**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6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底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生一子许立昂。2010年6月生一女许**。2010年3月原告与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许**由原告文**抚养,婚生子许之昂由被告许**抚养。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有:原告与被告结婚证、证人蔡**、文**当庭证言。

被告辩称

被告许**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底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生一子许立昂。2010年3月原告与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生一女许**。原告与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经调解和好无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文**与被告许**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经他人调解和好无效,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婚生女许之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许之昂由被告许**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文**与被告许凯杰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许之琳随原告文*玲生活,婚生子许之昂随被告许**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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