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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打工时相识,不久则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6月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1年9月生育一男孩胡*甲,2014年5月15日双方补办登记结婚手续。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开始参赌,没钱了借邻居的钱也赌,使得原告给被告偿还赌债就有6000余元。原告好心劝告他不要去赌,被告反而沉着脸赌性未改,被告粗暴古怪的脾气也开始显露,一是与他交换意见他不高兴不虚心接受,老沉着脸。二是小气,原告向娘家寄点月饼,被告认为不该,对原告实施殴打。三是脾气古怪,遇事稍不如意,就心怀不满,黑沉着脸相对,也不与交谈。原告对被告这些行为感到失望,综上所述,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同居、登记结婚,原告方对被告均缺乏了解,属草率结合,加上被告参赌,实施殴打原告,并且将所生孩子隐藏,足以证明婚姻基础不牢靠,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已彻底破裂。据此,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了离婚,判决小孩由原告抚育,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胡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因打工相识,2010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并在2011年9月1日生育一子胡**,同居期间感情一般。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通许县民政局补办结登记手续,现原告朱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小孩由原告抚育,被告支付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理解和多做沟通,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不长,虽在婚姻生活中曾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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