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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王*乙、儿子王*丙。由于双方感情基础差,性格不合,婚后经常生气。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离婚未果。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依法抚养女儿。

为支持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撤诉材料一份,尉氏县**解委员会意见书一份,女儿王*乙、儿子王*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子女的身份情况。

被告没有进行答辩及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18日生育儿子王**,于2011年1月7日生育女儿王*乙。儿子王**现随被告生活,女儿王*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曾起诉离婚后于2015年5月自行撤回起诉,后双方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上次起诉要求离婚未果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王*乙,被告抚养儿子王*丙,较为公平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抚养费由各自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杜*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杜*抚养,婚生子王**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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