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对被告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原告杜*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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