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对被告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