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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致使二人无法在一起生活。原告胡*于2015年7月离开被告史某家,期间被告没做过和好工作。

被告辩称

被告史*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原告胡*于2015年7月离开被告史某家,期间被告没做过和好工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相关书证、人证等证据为凭,业经庭审审查、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与被告史*于年月日结婚,虽然结婚时间不长,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彼此包容,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共同修复、维护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其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胡*与被告史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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