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王*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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