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胡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某某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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