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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6月4日在老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6月7日举行结婚典礼。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且双方经常不在一起生活,没有共同语言。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双方婚前,被告隐瞒了其借有多笔高息借款没有偿还的事实,当原告发现家中存款不见时,被告一次次欺骗原告,最后由于原告态度坚决,在被告的母亲及亲戚朋友出面的情况下,被告才承认此事。由于被告的欺骗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感到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使其身心疲惫、痛苦万分,已无继续的必要,理应尽早结束这段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贾*辩称:1、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虽经人介绍认识,但是一见面就感觉到相见恨晚,一见如故,双方在长达一年多的热恋中彼此了解,才结为伴侣。为了原告快乐,我母亲郭*于2013年12月8日通过交通银行给付原告彩礼5万元,我于2014年1月17日给原告购买价值6943元钻戒一枚,价值2000元HTC手机一部。双方结婚时,我父亲给880元,母亲给1001元,原告父亲给666元,母亲给999元,双方压箱钱各6600元,共计16740元。婚后我把工资卡(每月3500元)交给原告,原告每月给我生活费800元,光我的一项存款有32400元。虽然我认可存在一定过错,那也是出于善意不让原告担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是基于一时糊涂,请求法院依法裁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李*、贾*通过同事介绍认识,2014年6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6月7日举办婚礼。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事务产生矛盾,李*诉至法院,要求与贾*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经自由恋爱而结合,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虽因性格差异及产生矛盾,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妥善处理家庭问题,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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