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度某甲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度某甲因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赵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度*甲诉称:度*甲和赵某某于2003年老城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5月26日生育一子度*某,因为感情不和,度*甲曾于2007年向老城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驳回离婚诉求。从此度*甲离家到浙江打工,夫妻分居已经10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为此度*甲诉至法院。现要求:1、准予度*甲与赵某某离婚;2、婚生子度*某由度*甲抚养,赵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18岁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赵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认识15年,夫妻感情稳固曾经闹离婚是由于赵某某与婆婆感情不和,双方没有分居,度某甲在浙江仍多次给赵某某打钱,买东西。

在庭审中,原告度某甲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2003年登记结婚。

2、调解笔录一份。证明:2007年度某甲曾起诉离婚,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

3、照片4张。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

4、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证明:位于老城区南门口东城壕小区6-1-701号的房屋是度某甲婚前财产。

经质证,被告赵某某均无异议。

被告赵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度某甲与赵某某一起打工时认识。2003年1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2004年7月15日婚生一子度某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发生矛盾。为此度某甲诉至本院。庭审中赵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扶助,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本案中,原告度某甲与被告赵某某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尚有和好可能。庭审中,原告度某甲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赵某某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度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度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度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