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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