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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