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