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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