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平诉被告黄得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平以现在给孩子办户口不需用离婚判决书等证明材料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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