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夏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