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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