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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